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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法規(guī) |
發(fā)布時間:2012/1/5 0:00:00 發(fā)布人:Admin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規(guī)則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法規(guī)、條例和本公司章程,參照國際拍賣通行慣例制定。
第二條:本規(guī)則適用于參加廣東萬眾拍賣行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拍賣活動的拍賣人、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參加本公司拍活動的當事人必須仔細閱讀并遵守本規(guī)則,對自己在拍賣活動中的一切行為負責并承擔法律后果。如因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未仔細閱讀本規(guī)則而引起任何爭議或損失的,其全部責任由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本公司的拍賣活動將在上述法律、章程和本規(guī)則界定的范圍內組織和進行,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國家利益和當事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四條:本公司有權根據(jù)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解釋和處理本規(guī)則未盡事宜。對涉及的法律問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處理。
第五條:當事人在執(zhí)行本規(guī)則的過程中如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可通過訴訟或仲裁解決。
第二章 名詞解釋
在規(guī)則中
(1) “當事人”一詞系拍賣人、委托人、競買人和買受人的統(tǒng)稱。
(2) “拍賣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yè)法人。在本規(guī)則中,拍賣人即為本公司。
(3)“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公司拍賣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拍賣物品或財產(chǎn)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亦稱賣家)。
(4)“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5)“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6)“競買人”、“買受人”有時亦統(tǒng)稱買家。
(7)“拍賣標的”是指委托人委托本公司以拍賣方式出售的其所有或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chǎn)權利。
(8)“應計費用”指本公司對保險、圖錄刊登、包裝、鑒定估價等酌情向委托人和買受人雙方收取的相應費用。
(9)“成交價”又稱“落槌價”,指拍賣會上拍賣師落槌決定拍賣標的售予某一買受人的價格。
(10)“參考價”又稱“估價”,指本公司印制的拍賣圖錄上對每件拍賣標的的明示價格。該價格由本公司決定,不屬最后確定之售價。
(11)“拍賣底價”又稱“保留價”,指本公司與委托人對其委托的拍賣標的共同商定,并在委托書上標明的最低出售價格。
(12)“拍定物”指已拍賣成交的拍賣標的。
(13) “傭金”又稱“代理費”,指本公司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成交后向委托人、買受人收取的服務費用。
(14)“拍賣收益”指本公司在拍賣成交后支付給委托人的出售拍賣標的的款項凈額,即由拍賣標的成交價扣除傭金及委托人應付的應計費用后的余額。
第三章 關于拍賣人的規(guī)定
第六條:本公司有權要求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第七條:本公司有權就拍賣標的是否適合本公司拍賣、拍賣時間、拍賣地點、拍賣條件、拍賣方式以及對拍賣標的內容的陳述等事項作出決定。
第八條:本公司在對拍賣標的進行展覽、出版或發(fā)表的圖錄、文告中,對拍賣標的的作者、年代、尺寸、質地、裝裱、來源、真實性、保存情況、估價等方面的口頭或書面陳述均屬參考意見。本公司對拍賣標的的真?zhèn)舞Υ没蚱焚|,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九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規(guī)定限制出境的拍賣標的,將另行以書面形式特別注明。
第十條:在本公司承擔風險期間,拍賣標的如毀損或滅失,本公司應根據(jù)具體情況向委托人或買受人支付相應賠償費。如該拍賣標的未成交,最高賠償額不超過保留價的100%;如該拍賣標的已成交,則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成交價的100%;無保留價拍賣標的的最高賠償額,由雙方另以書面約定。上述賠償額均應扣除傭金和其它費用。因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情況(如蟲咬等)造成拍賣標的毀損或滅失,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本公司可根據(jù)需要對拍賣標的進行鑒定。當鑒定結論與委托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標的的狀況不相符時,本公司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二條:本公司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起拍價和圖錄上的參考價。
第十三條:本公司有權決定對拍賣標的做任何說明或評價。
第十四條:本公司有權決定委托人將在其拍賣標的的圖錄印刷中支付的有關費用數(shù)額。
第十五條:本公司作為委托人和競買人的中介代理方,有義務為雙方提供服務,但對委托人和競買人的任何違約、違法行為不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本公司有權拒絕不宜參加拍賣活動的人進入拍賣場所。
第十七條:本公司有權按規(guī)定提高或拒絕拍賣中的競買價,有權利撤銷、分拆或合并拍賣標的,以及在出現(xiàn)爭議時將拍賣標的撤回及再次拍賣。
第四章 關于委托人的規(guī)定
1. 保證與賠償
第十八條: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賣時,有義務提供合法的個人身份證明或營業(yè)執(zhí)照,并與本公司簽署拍賣委托合同書。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委托拍賣手續(xù)的,還應向本公司提交委托書。
第十九條:委托人應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保證其對所拍賣標的擁有完整的所有權或處分權,并有義務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委托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所拍賣標的的一切有關資料,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充分、真實地表述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第二十一條:若委托人違反了上述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則應對由此引起的一切糾紛承擔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賠償由此對本公司及買受人造成的名譽損失和經(jīng)濟損失。
第二十二條:委托人不得參與自己委托的拍賣標的的競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二十三條:若委托人違反了上述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則不僅不能獲得拍賣收益,而且委托人或其代理人還須向本公司支付成交價20%的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對于某些拍賣標的拍賣成交后須雙方共同辦理產(chǎn)權轉移等手續(xù)的,委托人應當協(xié)助買受人辦理拍定物的產(chǎn)權轉移等手續(xù)。
2. 拍賣底價
第二十五條:拍賣標的的拍賣底價由委托人與本公司通過協(xié)商書面確定,其更改也須于拍賣日15日前雙方重新協(xié)商書面改定,雙方應對商定的拍賣底價保守秘密。在拍賣中本公司有權以低于拍賣底價的價格出售拍賣標的,但委托人仍可獲得按照拍賣底價售出時應得的拍賣收益。
3. 傭金及費用
第二十六條:除委托人與本公司另有協(xié)議外,對已成交的拍賣標的,委托人應向本公司支付成交價10%的委托傭金和支付其它應計費用。
4.保險
第二十七條:除委托人另有指示外,所有拍賣標的將由本公司投保,費用由委托人支付。保險額以委托人確定的保留價為準。此保險金額只適用于保險索賠,并非本公司對該拍賣品價值的保證或認可。
第二十八條:保險期限自本公司收到委托拍賣標的至買受人領走該拍賣標的時止。如拍賣標的未能售出,則保險期限至雙方約定的委托期限屆滿時止。
第二十九條:如委托人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為其拍賣標的投保,則風險由委托人承擔,且應隨時承擔以下責任:
(一)不得對該拍賣標的的滅失或損壞向本公司提出索賠。如買受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賠,則無論該損失或損壞屬于何種性質,于何時在何種情況下如何發(fā)生,即使該損失或損壞是因疏忽所造成,委托人均須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二)賠償本公司因上述情況而遭受的損失及所支出的費用。
第三十條:因蟲蛀、天氣變化等原因對拍賣標的造成損壞,以及畫框玻璃的損壞,本公司不承擔責任。已投保的其他拍賣標的的損壞、損失及賠償應根據(jù)保險協(xié)議有關規(guī)則辦理,并在保險索賠勝訴時,由本公司將保險賠款扣除應計費用后,余款付與委托人。
第三十一條:如遇外界不可抗拒之災害所造成的一切損失,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5. 拍賣收益支付
第三十二條:若買受人及時向本公司付清全部價款且未發(fā)生第五十四條所述的情況,本公司有義務在拍賣標的拍出日起 35天后以人民幣將拍賣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三十三條:若在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之前,本公司已將相當于拍賣收益的款項支付了委托人,則該拍賣標的所有權歸屬本公司。
第三十四條:若買受人自拍賣日起1個月內仍未向本公司付清成交款項,本公司將根據(jù)委托人的要求,并在本公司認為實際可行的情況下,采取適當措施協(xié)助委托人向買受人收取成交價款,包括以自己的名義向買受人提起訴訟,但訴訟費用應由委托人承擔。
6.拍賣標的撤回
第三十五條:委托人可在拍賣展示前任何時間撤回其拍賣標的。但如果該拍賣標的的圖錄或其他出版物已開始印刷,則委托人應支付本公司相當于該拍賣標的拍賣底價20%的款項,并繳納其他應計費用;若圖錄等尚未開始印刷,則需支付拍賣底價10%及其他應計費用。
7.拍賣標的未能拍出
第三十六條:若在雙方約定的委托期限內拍賣標的未能拍出,委托人應自行取回該拍賣標的,如委托人逾期不取 回,則每天應繳納拍賣底價2‰的保管費。自逾期之日起,委托人還須承擔拍賣標的因意外原因而毀損或滅失的責任。超過兩個月不取,本公司有權以無底價公開拍賣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條件出售該拍賣標的,并在成交收入中扣除委托人應支付的傭金及其它應計費用,將余款付與委托人。
第三十七條:若拍賣標的未能拍出,其委托人可要求本公司再次拍賣。此時雙方須重新確定拍賣底價,并重新簽署拍賣委托合同書。
第三十八條:若委托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能取回該拍賣標的,此后拍賣標的發(fā)生任何毀損或滅失,委托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協(xié)助退回其拍賣標的的過程中的風險及費用須由委托人承擔。除非委托人特別指明并負責保險費用,依慣例,一般不在運輸中投保?!?br />
第五章 關于競買人和買受人的規(guī)定
1. 關于競買人
第三十九條:競買人應于拍賣前憑身份證、護照或其它有效證件填寫并簽署競買人登記表,領取競買號牌,并交納保證金,以取得競買權。
第四十條:競買人可自行參加競買,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參加競買。競買人若非經(jīng)事先出具書面證明其為代理人,本公司一律視其為競買人本人。
第四十一條:競買人進入拍賣現(xiàn)場即表示接受和同意遵守本拍賣規(guī)則各項條款。
第四十二條:競買人在拍賣中舉起號牌則表示接受此時拍賣標的價位。
第四十三條:競買人應對自己在任何價位的應價負責,一經(jīng)本公司認定為最高出價人即不得反悔,并應當場簽定成交確認書,否則須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競買人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瑕疵,并可有償索取拍賣標的的圖錄等介紹資料,有權于拍賣展示期間查看拍賣標的。
2.拍賣標的圖錄
第四十五條:本公司印制的拍賣標的圖錄及相關說明資料不作為正式出版物,僅作為拍賣預告和拍賣標的介紹。
第四十六條:拍賣標的圖錄中的文字、參考價、圖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傳品,僅供競買人參考,并可于拍賣前修訂,不表明本公司對拍賣標的的真實性、價值、色調、質地、有無缺陷等所作的擔保。
第四十七條:因印刷或攝影造成圖錄作品的色調、層次等與原物有誤差,應以原物為準。第四十八條:本公司及其職員或代理人對拍賣標的用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圖錄、幻燈、投影、新聞報道等)所作的介紹及評價,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對拍賣標的的任何擔保。競買人應于拍賣日前仔細查看欲競買之拍賣標的原物。競買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拍賣標的為由于成交后提出退貨或取消該項交易。
3. 委托競買
第四十九條:競買人或其代理人應親自出席拍賣會。若不能出席,可采用書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為競買。對委托競買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的過失、疏忽,本公司及有關職員不承擔責任。
第五十條:欲委托本公司的競買者應于拍賣開始3日前與本公司簽定委托競買代理協(xié)議,并將欲競買拍賣標的的最高委托價位的30%作為委托保證金匯至本公司,其余款項在競買成功后20日內付清。若至拍賣日本公司未收到委托保證金,則已簽定的委托競買代理協(xié)議自動失效。
第五十一條:以書面委托并已付給本公司委托保證金的競買人,可在拍賣期間用電話應價競買。
第五十二條:兩個或兩個以上委托競買者若對同一拍賣標的委托價相同,則最先同本公司簽定的委托競買代理協(xié)議有效。
第五十三條:若本公司在競買人最高委托價內未能代理成功,則于拍賣日后10日內向委托人如數(shù)返還其委托保證金,本公司對此不收取服務費。
4.關于撤銷交易
第五十四條:自拍賣日起 30日內,如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則本公司認為該拍賣標的真實性出現(xiàn)爭議,同意取消交易并向買受人退款:
1.本公司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有異議。
2.對委托人所做的說明或對委托人保證的準確性持有異議;
3.有證據(jù)表明委托人已違反或將要違反本規(guī)則的任何條款;
4.第三人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有異議且能夠提供相關的有效的證明材料,同時愿意對終止拍賣活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損失承擔相應責任并按照本公司規(guī)定交付擔保金;
5.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
6. 傭金
第五十五條:競買人競買成功,應支付本公司該拍賣標的成交價15%的傭金,及支付其他應計費用。
7. 付款及領取拍賣標的
第五十六條:拍賣標的一經(jīng)拍定,其買受人于拍賣日起20日內一次付清余款才可取走該拍定物,超過20日未付清余款,該拍定物則可被視為未拍出,定金也不予退還買受人。
第五十七條:買受人應按拍賣標的圖錄中所示幣種以現(xiàn)金、信用卡或支票付款。若買受人以其他幣種支付,則應按拍賣日前1日中國銀行公布的匯率折算,所發(fā)生的銀行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第五十八條:買受人如期(20日內)如數(shù)支付成交價款和其他應計費用后, 即獲得該拍定物的所有權,并應在拍賣日起20日內領取該拍定物。未能在20日內取走而造成拍定物的搬運、儲存及保險費用等須由買受人承擔,保管中出現(xiàn)的毀損或滅失責任也應由買受人承擔。
第五十九條:本公司對拍出之拍賣標的不負搬運責任,僅在必要時提供簡易包裝服務,買受人領取之后可按自己意愿再行包裝。本公司對于向買受人推薦的包裝及托運公司所造成的任何損失不承擔責任。
第六十條:如買受人不按期付款,則本公司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要求該買受人賠償本公司因其違約所遭受的一切損失(包括因買受人遲付或拒付所造成的利息損失),其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1.撤銷本公司與該買受人的所有交易并暫時扣留向其出售的所有拍定物,直至該買受人履行所簽協(xié)議和本規(guī)則條款為止,其間發(fā)生的一切費用由該買受人支付;
2.以公開拍賣或其他方式再次出售該拍定物。因此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及不足原拍賣成交價的差額應由違約買受人支付。
第六十一條
本規(guī)則解釋權屬于廣東萬眾拍賣行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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